《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筑设计企业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验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的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数量,非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条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检验测试的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能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验测试合同、委托单、检验测试的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验测试的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