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下称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全省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方式对生产者、销售者做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必要时,能委托检验测试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实行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检查获证条件持续保持情况(见附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设定情况;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对产品做抽样检验的,依据《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应当责令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整改完成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书面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予以核查,应当立案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跟踪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并在生产者、销售者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或生产者、销售者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做复查,并记录生产者、销售者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质量风险状况确定需要风险监测的产品,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并且开展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根据结果得出有几率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控过程中,以及通过舆情反馈、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得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研判,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一同进行。发现确实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必要时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或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完整并动态更新生产者、销售者质量安全档案,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产值、人数,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名字等;

  (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包括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质量信用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生产车间是否按需建立人员通道、参观通道和物流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无杂物堆积

  不经清洁非间接接触食品的在制品和最终产品生产车间入口处,是否设置更衣室、洗手、消毒、除尘设施

  生产车间内的更衣室和换鞋、洗手、消毒、除尘等设施是否及时清洗和消毒,保持清洁状态

  是否为员工提供适当、方便的卫生间和洗手设施,卫生间与生产车间分隔并保持清洁

  影响产品安全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是否建立设备档案,记录其使用、保养、维修的真实的情况,并由专人管理

  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的基本工艺或原辅料及工艺等发生变更时,要不要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检测主要控制指标并记录

  是否结合自己特点,列出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风险点,或明确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事项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产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

  各相关记录的保存是否完整,期限是否不低于相应产品的保质期,无保质期的是否不少于2年

  是否开展进货查验(抽查进货、入库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注】:1、此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完整填写。

  3、此表由检查人员在现场填写并签字,一式2份,分别由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留存。

  4、检查人员应提示生产者/销售者有关人员对检查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上一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